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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起草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;拟订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、政策并组织实施。(二)负责全县基础教育(含学前教育)、职业教育与教育、特殊教育、民办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;协调、指导乡镇(街道)和县直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。(三)统筹规划全县中小学(职业学校、幼儿园)布局;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设立、撤并、更名的报批或审批工作。(四)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、教育拨款、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,监测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;参与全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;编报县级教育经费年度预算建议方案,指导直属单位事业费、基建投资和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;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县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;指导学生资助工作。(五)主管全县教师工作,规划、指导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;负责全县有关学校的教师资格认定,参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;组织指导全县教师培训、校长培训工作;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;指导全县师德建设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各级各类学校的机构编制标准、落实教育系统劳动工资、有关待遇和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。(六)按照管理权限,归口管理全县各类学历教育及其招生与考试工作;负责中小学、职业教育学校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。(七)归口管理全县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制度改革工作。(八)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,指导校舍工程建设与校舍安全工作。(九)负责组织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。(十)负责全县语言文字管理工作。(十一)规划指导全县的教育科学、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;组织实施国家、省、市、县教改科研项目,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。(十二)指导全县中小学(职业学校、幼儿园)教学条件装备、现代远程教育工作。(十三)负责全县教育对外交流以及与港、澳、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。(十四)负责全县教育宣传和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、分析、发布工作。(十五)指导中小学德育及学校体育、卫生健康、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;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。(十六)承办县委、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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